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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誠信管理體系,建設有公信力的產品質量信息平臺

              近年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受到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和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相關部委及全國各地方政府均出臺了系列信用政策,為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撐,各地方、各行業、各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取得快速發展。

              2014年6月14日,國務院正式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作為我國首部國家級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頂層設計的專項規劃,《綱要》指出:全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到2020年,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基本建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發揮作用。

              《綱要》指出,提高商務誠信水平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中,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擴大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2016年6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發揮品牌引領作用推動供需結構升級的意見》,《意見》指出,要努力提振消費信心。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建設有公信力的產品質量信息平臺,全面、及時、準確發布產品質量信息,為政府、企業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提供服務,為消費者判斷產品質量高低提供真實可信的依據,便于選購優質產品,通過市場實現優勝劣汰。

              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規范企業數據采集,整合現有信息資源,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逐步加大信息開發利用力度。鼓勵中介機構開展企業信用和社會責任評價,發布企業信用報告,督促企業堅守誠信底線,提高信用水平,在消費者心目中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政府采購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及評審專家進行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是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重要舉措。

              政府部門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等工作中積極引入信用管理機制、帶頭使用信用產品,對降低市場運行成本、改善營商環境、高效開展市場經濟活動、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推動信用體系建設、提升政府采購廉政建設等具有重要作用和的深遠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明確指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年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部門將企業誠信狀況列為了供應商投標資格審查條件,建立企業誠信管理體系也備受廣大政府采購供應商重視,將成為企業提升競標能力的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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